在勞動關系終止和解除的時候,我們通常會聽到“補償金”的概念。因N、N+1所涉及的金額通常比較大,所以無論是企業還是勞動者都非常關心這個話題。
那么,到底什么是補償金呢?
簡單來說,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在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時支付的經濟補償。
對于勞動者來說,首先必須明確的是,補償金只會出現在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關系時,如果勞動者主動申請離職,是不會獲得補償金的。
常見的補償金支付情形如下:
1. 無過失辭退。比如說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勝任工作,且培訓或調整崗位后仍然不能勝任;公司搬遷等等。
2. 經濟性裁員。
3. 合同到期,單位不同意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
以上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當支付補償金。具體補償金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